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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被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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