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正岳
被
上訴人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
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