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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勤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 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5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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