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王銀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勤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
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5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