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勤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4, 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5,563,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本件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0,412元(計算式:46,198元+84,214元=130,4 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