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王銀斗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暨
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暨
反訴被告勤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4,
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5,563,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本件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0,412元(計算式:46,198元+84,214元=130,4
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