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被 告 寶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月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4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