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寶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滿月
被
上訴 人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