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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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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02號 抗 告 人 峰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純 相 對 人 蔡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7 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 1條之17亦有明定。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 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 ,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 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 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 序中主張以求解決,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 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略以:債務人陳銘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相對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105年1 月28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日期及清償日期均為同年4月14日,利息按年息2 0%計算,並經登記。嗣債務人陳銘得於同年1月15日向其借 款100萬元,並依年息20%計算之利息,約定於同年4月14日 清償,詎屆清償日期仍未清償,計尚欠本金100萬元及應計 之利息未清償,而債務人陳銘得於同年2月15日將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買賣登記與抗告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見相對人提出催告債務人陳銘 得清償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確已向債務人請求而未清償, 且相對人提出之本票未經裁定,均不符合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之要件,且本件之債務尚有糾葛,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 適法之裁定等語。 四、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對債務人陳銘得有前揭債權,債務人陳銘 得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且經依法 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嗣抗告人取得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其上所設定之抵押權並未塗銷,為此 聲請抵押物拍賣,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 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為形式上審 查,認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經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而准許相對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固辯以相對人未向債務人陳銘得催告, 相對人提出之本票未經裁定,不符合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 要件云云,惟相對人與債務人陳銘得既已約定前揭債權之清 償期為105年4月14日,自毋庸為催告始得請求清償,另相對 人提出之本票影本係用以證明其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 ,其是否已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非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 件;至抗告人主張本件之債務尚有糾葛等節,惟揆諸上開說 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 ,如其尚有其他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 ,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 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 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區 │○○ │ │000 │田│853.27 │64分之5 │ ├─┼───┼────┼───┼───┼──────┼─┼─────┼──────┤ │2 │臺中 │○○區 │○○ │ │000 │田│88.39 │64分之5 │ ├─┼───┼────┼───┼───┼──────┼─┼─────┼──────┤ │3 │臺中 │○○區 │○○ │ │000 │田│32.59 │64分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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