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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益工作室即李金益 訴訟代理人 紀小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 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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