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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金益即金益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 =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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