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錦朝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李金益即金益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
=7268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