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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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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鍾介晉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素貞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被   告 京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8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被告間之加盟契約書原本及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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