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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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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介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定有明文。上訴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 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聲明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上訴人城市商旅股 份有限公司應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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