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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元柏 代 理 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稱目前為勁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員工,每月收入約新臺│ │ 幣(下同)36,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以│ │ 未加入公司之勞保? │ ├───────────────────────────┤ │㈡聲請人並未列有房租支出,請說明: │ │1.目前居住處所係何人所有?共有幾人同住?家庭生活費用如│ │ 何分擔? │ │2.聲請人實際居住處所係在桃園或臺中? │ ├───────────────────────────┤ │㈢債務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 │㈣應補正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父母、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 │ 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104年度│ │ 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請說明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扶養義務如何分擔?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 │㈧自103年1月1日至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 │㈨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 │ │ ,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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