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10號
聲請人
即
債務人 張元柏
代 理 人 張嘉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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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稱目前為勁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員工,每月收入約新臺│
│ 幣(下同)36,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以│
│ 未加入公司之勞保? │
├───────────────────────────┤
│㈡聲請人並未列有房租支出,請說明: │
│1.目前居住處所係何人所有?共有幾人同住?
家庭生活費用如│
│ 何分擔? │
│2.聲請人實際居住處所係在桃園或臺中? │
├───────────────────────────┤
│㈢債務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
│㈣應補正配偶及受
扶養權利人(父母、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
│ 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104年度│
│ 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請說明父母之
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扶養義務如何分擔?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
│㈧自103年1月1日至
迄今,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
│ 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
│ 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
│ 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 │
├───────────────────────────┤
│㈨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
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 │
│ ,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 │
│ 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
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
│ 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債務?併說明
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 │
│ 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