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麗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
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
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相對人上奕企業有
限公司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
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7日內陳報
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其他應補正之事項:
⒈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包
括:
⑴所有財產(積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種類、數量、
價額、價額之證明、有無
擔保、有無設定負擔
等情形)與所
在地,及其他有關事項。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
,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明具有破產之
原因。
⑵所負債務(
消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性質、數額、期
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⑶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
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並說明其有無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
⑷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
度及餘額。
⑸全部財產帳簿之目錄表。
⑹有無受
強制執行中,並說明其情形。
⒉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清冊。
⒊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之
債務人清冊。
⒋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⒌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代表負責人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