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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 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相對人上奕企業有 限公司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 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7日內陳報 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其他應補正之事項: ⒈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包 括: ⑴所有財產(積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種類、數量、 價額、價額之證明、有無擔保、有無設定負擔等情形)與所 在地,及其他有關事項。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 ,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明具有破產之 原因。 ⑵所負債務(消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性質、數額、期 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⑶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 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並說明其有無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 ⑷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 度及餘額。 ⑸全部財產帳簿之目錄表。 ⑹有無受強制執行中,並說明其情形。 ⒉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 ⒊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 ⒋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⒌相對人上奕企業有限公司代表負責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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