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茂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
破產財團標的
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