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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破產事件因構成破產財團標的 之財產價值尚待查明,暫予核定為未滿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如日後查明財產價值超過100,000元以上,將再行核定)。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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