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永松
上列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
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時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然
聲請人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
價額,以確定聲請人是否已繳足全部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
7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附件:
一、構成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即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
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
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
本),及其
債權人清冊(含
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
金額及債權證明)、
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
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