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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 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時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然 聲請人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 價額,以確定聲請人是否已繳足全部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 7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附件: 一、構成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即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 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 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 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 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 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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