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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大永 被 上訴人 李裕男 訴訟代理人 李炯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 月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4年沙簡字第1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 並補陳: ㈠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故得以 修復費用為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即新品替換舊品,應予 折舊。原審未予審酌被上訴人修繕費用應予折舊,顯有違誤 。 ㈡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二、被上訴人之主張及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 ,並補陳: ㈠被上訴人住宅房屋毀損之情形,業經原審法官及鑑定人於 104年7月27日到場履勘屬實,上訴人主張應計算折舊等語, 實無理由。 ㈡上訴人損壞的物品均已不使用,鑑定機關所認定之修復費 用,均屬必要費用,被上訴人並未受有額外利益。且二樓鋁 窗工程與三樓木作工程,施作前均須破壞牆壁與磁磚,並施 作防水滲漏措施,此部分之材料及費用亦應一併考量。另如 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亦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 ㈢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凌晨5時許,手持石塊丟向被 上訴人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住處,毀 損該屋3樓之玻璃、牆壁、窗框、木門、門框、紗門、窗 簾等物。 ⒉被上訴人所有上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 ⒊上訴人同意給付被上訴人房屋毀損之修繕費用。 ⒋經臺中市直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所 需修繕費用(未含稅)詳如附表所示。 ㈡主要爭點: 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修繕費用,是否應計算折舊? ⒉上訴人應給付之合理修繕費用為何? 四、法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2年3月15日凌晨5時許,手持石塊 丟向被上訴人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住處 ,毀損該屋3樓之玻璃、牆壁、窗框、木門、門框、紗門、 窗簾等物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富鉅建材有限公 司報價單、鵝牌科技有限公司估價單、水立方企業社估價單 、國誌防水工程行報價單等為證。且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亦 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判處毀損他人物品 罪,共二罪,各處拘役三十日確定,有該案起訴書、書判決 在卷可稽,並經原審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375號 卷(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2年12月3日中市警烏分 偵字第1020024566號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他字第5102號卷、103年度偵字第264號卷)核閱屬實。另兩 造對於上情亦不爭執,故上訴人確有本件毀損被上訴人物品 之行為,堪可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為民法第19 6條所明定。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本件被上訴人所有房屋之部分設施,因上訴人之故 意行為導致毀損,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應負賠償責任。又 系爭房屋之修繕,其中木作工程之門斗、木門片;鋁窗工程 之鋁氣密拉窗;窗簾工程之百葉窗及布簾,既係以新品更換 被毀損之舊品,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茲說明如下 : ⒈木作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三樓門斗及三樓實木門片之材料費用合計為 11,000元(計算式:4500+6500=11000)、拆裝工資為3,5 00元。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之耐用年 數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 ,有使用執照一份在卷可按,計算至被毀損之102年3月15 日,使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年數。再者,採 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 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木作工 程之門斗及門片材料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 為1100元(11000×1/10=1100),加計拆裝工資3,500元 ,費用應為4,600元(計算式:1100+3500=4600)。 ⒉鋁窗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鋁氣密拉窗之材料費用為19,200元、拆裝工 資為3,600元。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 之耐用年數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 興建完成,已如前述,計算至被毀損之102年3月15日,使 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年數。再者,採用定率 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 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 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鋁窗工程之鋁 氣密拉窗材料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1920 元(19200×1/10=1920),加計拆裝工資3,600元,費用 應為5,520元(計算式:1920+3600=5520)。 ⒊窗簾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二樓橫百葉及三樓遮光布簾之費用合計為5, 440元(計算式:1440+4000=5440)。又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 屋附屬設備之遮陽設備之耐用年數為5年,而被上訴人之 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已如前述,計算至被毀 損之102年3月15日,使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 年數。再者,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 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 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 上訴人窗簾工程之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 544元(5440×1/10=544)。 ⒋綜上,被上訴人可請求之合理修繕費用扣除折舊後為26, 664元(即木作工程4600元+油漆工程16000元+鋁窗工程 5520元+窗簾工程544=26664元)。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所明 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並未 定有給付之期限,則被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 翌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核無不合。 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 償所受財產上之損害,於26,6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並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 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 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 項次 │ 品 名 規 格 │ 金額 │ 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壹、木作工程│⒈三樓門斗 h236×90 │ 4,500 │ │ │ ├─────────────────┼─────┤ │ │ │⒉三樓實木門片 h192×82 │ 6,500 │ │ │ ├─────────────────┼─────┤ │ │ │⒊拆裝工資 │ 3,500 │ │ ├──────┼─────────────────┼─────┼─────┤ │貳、油漆工程│⒈材料 │ 2,500 │ │ │ ├─────────────────┼─────┤ │ │ │⒉吊車 │ 8,000 │ │ │ ├─────────────────┼─────┤ │ │ │⒊戶外油漆修補工資 │ 2,500 │ │ │ ├─────────────────┼─────┤ │ │ │⒋室內修補工程收尾油漆 │ 3,000 │ │ ├──────┼─────────────────┼─────┼─────┤ │參、鋁窗工程│⒈鋁氣密拉窗(綠反射玻璃) h157×130│ 19,200 │ │ │ ├─────────────────┼─────┤ │ │ │⒉拆裝工資 │ 3,600 │ │ ├──────┼─────────────────┼─────┼─────┤ │肆、窗簾工程│⒈二樓橫百葉 │ 1,440 │ │ │ ├─────────────────┼─────┤ (含安裝) │ │ │⒉三樓遮光布簾 │ 4,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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