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大永
被
上訴人 李裕男
訴訟
代理人 李炯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
月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4年沙簡字第1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
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上訴人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
並補陳:
㈠依
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故得以
修復費用為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即新品替換舊品,應予
折舊。原審未予審酌被上訴人修繕費用應予折舊,
顯有違誤
。
㈡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二、被上訴人之主張及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茲予引用外
,並補陳:
㈠被上訴人住宅房屋毀損之情形,業經原審法官及
鑑定人於
104年7月27日到場
履勘屬實,上訴人主張應計算折舊等語,
實無理由。
㈡上訴人損壞的物品均已不
堪使用,鑑定機關所認定之修復費
用,均屬
必要費用,被上訴人並未受有額外利益。且二樓鋁
窗工程與三樓木作工程,施作前均須破壞牆壁與磁磚,並施
作防水滲漏措施,此部分之材料及費用亦應一併考量。另如
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亦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
㈢聲明:上訴駁回。
三、
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凌晨5時許,手持石塊丟向被
上訴人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住處,毀
損該屋3樓之玻璃、牆壁、窗框、木門、門框、紗門、窗
簾等物。
⒉被上訴人所有上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
⒊上訴人同意給付被上訴人房屋毀損之修繕費用。
⒋經臺中市直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所
需修繕費用(未含稅)詳如附表所示。
㈡主要爭點:
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修繕費用,是否應計算折舊?
⒉上訴人應給付之合理修繕費用為何?
四、法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2年3月15日凌晨5時許,手持石塊
丟向被上訴人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住處
,毀損該屋3樓之玻璃、牆壁、窗框、木門、門框、紗門、
窗簾等物之事實,
業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富鉅建材有限公
司報價單、鵝牌科技有限公司估價單、水立方企業社估價單
、國誌防水工程行報價單等為證。且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亦
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判處毀損他人物品
罪,共二罪,各處拘役三十日確定,有該案起訴書、書判決
在卷
可稽,並經原審
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375號
卷(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2年12月3日中市警烏分
偵字第1020024566號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他字第5102號卷、103年度偵字第264號卷)核閱屬實。另
兩
造對於上情亦不爭執,故上訴人確有本件毀損被上訴人物品
之行為,堪可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為民法第19
6條所明定。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
決議)。本件被上訴人所有房屋之部分設施,因上訴人之故
意行為導致毀損,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應負賠償責任。又
系爭房屋之修繕,其中木作工程之門斗、木門片;鋁窗工程
之鋁氣密拉窗;窗簾工程之百葉窗及布簾,既係以新品更換
被毀損之舊品,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茲說明如下
:
⒈木作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三樓門斗及三樓實木門片之材料費用合計為
11,000元(計算式:4500+6500=11000)、拆裝工資為3,5
00元。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之耐用年
數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
,有使用執照一份在卷
可按,計算至被毀損之102年3月15
日,使用
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年數。再者,採
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
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木作工
程之門斗及門片材料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
為1100元(11000×1/10=1100),加計拆裝工資3,500元
,費用應為4,600元(計算式:1100+3500=4600)。
⒉鋁窗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鋁氣密拉窗之材料費用為19,200元、拆裝工
資為3,600元。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設備
之耐用年數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
興建完成,已如前述,計算至被毀損之102年3月15日,使
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年數。再者,採用定率
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
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
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上訴人鋁窗工程之鋁
氣密拉窗材料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1920
元(19200×1/10=1920),加計拆裝工資3,600元,費用
應為5,520元(計算式:1920+3600=5520)。
⒊窗簾工程部分:
依附表所示,二樓橫百葉及三樓遮光布簾之費用合計為5,
440元(計算式:1440+4000=5440)。又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房
屋附屬設備之遮陽設備之耐用年數為5年,而被上訴人之
房屋係於88年1月27日興建完成,已如前述,計算至被毀
損之102年3月15日,使用期間約為14年又2月,已逾耐用
年數。再者,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
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
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被
上訴人窗簾工程之費用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
544元(5440×1/10=544)。
⒋綜上,被上訴人可請求之合理修繕費用扣除折舊後為26,
664元(即木作工程4600元+油漆工程16000元+鋁窗工程
5520元+窗簾工程544=26664元)。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所明
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依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並未
定有給付之期限,則被上訴人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
翌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核無不合。
㈣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
償所受財產上之損害,於26,6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並依職權為假執
行之宣告,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
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
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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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品 名 規 格 │ 金額 │ 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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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木作工程│⒈三樓門斗 h236×90 │ 4,500 │ │
│ ├─────────────────┼─────┤ │
│ │⒉三樓實木門片 h192×82 │ 6,500 │ │
│ ├─────────────────┼─────┤ │
│ │⒊拆裝工資 │ 3,500 │ │
├──────┼─────────────────┼─────┼─────┤
│貳、油漆工程│⒈材料 │ 2,500 │ │
│ ├─────────────────┼─────┤ │
│ │⒉吊車 │ 8,000 │ │
│ ├─────────────────┼─────┤ │
│ │⒊戶外油漆修補工資 │ 2,500 │ │
│ ├─────────────────┼─────┤ │
│ │⒋室內修補工程收尾油漆 │ 3,000 │ │
├──────┼─────────────────┼─────┼─────┤
│參、鋁窗工程│⒈鋁氣密拉窗(綠反射玻璃) h157×130│ 19,200 │ │
│ ├─────────────────┼─────┤ │
│ │⒉拆裝工資 │ 3,600 │ │
├──────┼─────────────────┼─────┼─────┤
│肆、窗簾工程│⒈二樓橫百葉 │ 1,440 │ │
│ ├─────────────────┼─────┤ (含安裝) │
│ │⒉三樓遮光布簾 │ 4,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