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上訴人   臺中巿高鐵新巿鎮自辦巿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第 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係請求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 第2頁),嗣上訴人於105年10月7日具狀變更上訴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7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20頁),是依 變更後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4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付之上訴費用9,750元,仍有1,6 50元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