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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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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梓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書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本院 審理期間為訴之追加。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為 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197,342 元本息,經核上訴人所擴張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 項參照),扣除上訴人上訴時溢繳之裁判 費1,155 元(上訴人原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79,799 元本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其94,327元本息,經核上訴標的金額為94,32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為2,655 元,故溢繳之裁 判費為1,155 元),尚應補繳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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