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聯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萬財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
法令得不予許
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
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
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
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新修正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具狀聲請交付104 年12月
1 日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附任何理由,無從審酌有何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
其聲請不能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