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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聯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財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 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 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 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 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新修正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具狀聲請交付104 年12月 1 日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附任何理由,無從審酌有何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 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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