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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靜 聲 請 人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仁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後,本院一 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八三八八四號就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訴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 聲請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提供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後,本院一百零 五年度司執字第八三八八四號就如附表二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 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其 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假扣押之執 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36 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 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 其程序方為終結。原判決以假扣押查封完畢,認為執行程序 業已終結,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自難謂合,最高法院44 年台上字第1328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 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 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 定之,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又第三人異議 之訴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 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 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 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立洲電機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立洲公司)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鈞 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取得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建物時,一併買受,並已付清價金而取得所有權將之 出租予第三人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原名鑫二昶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金成鑫公司);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則為聲請 人雷電光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雷電公司)向暉弘公司及 金成鑫公司所買受,均已取得所有權。然相對人分別持假扣 押裁定、和解筆錄、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 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105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 ,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5 年度訴字 第3123號)。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倘不停止執 行,聲請人必受難以補償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依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 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884 號強制執行程序進 行中,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分別 屬聲請人立洲公司、雷電公司所有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 訴,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123號受理中,而前開強制 執行事件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卷宗及 105 年度訴字第31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聲請 人聲請裁定停止前揭執行事件對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惟因聲請人所 提起之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判決審 認,若該訴訟並無理由,則相對人將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不當而可能遭受損害。是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 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2,445,000 元,有 正中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5 年11月9 日正中字第1050024 號 函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884 號卷宗可 稽;而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商銀、海將公司之債權額 分別為3,813,445 元、1,200,000 元、2,682,000 元,共計 7,695,445 元,足見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價值顯低於相 對人之債權額,而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僅為排除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受強制執行,故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分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動產之價值即100,00 0 元、2,445,000 元為準;復參酌聲請人所提起上開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其歷 審(即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共計4 年4 個月,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本院估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 時受償之損害額應分別為21,667元、529,750 元,本院因認 聲請人立洲公司、雷電公司所應供之擔保應分別以25,000元 、530,000 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另查,本件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 對人合作金庫銀行)持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2651號假扣 押裁定聲請對金成鑫公司之財產假扣押,經本院以105 年度 司執全字第37號受理後,依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之聲請,對 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動產實施假扣 押查封程序,嗣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於取得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456 號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於同年10月21日聲請本 院調卷拍賣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所 查封之財產,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18933號受理後, 因該事件與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3884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 執行標的物相同,因而於105 年10月26日併入該案辦理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基 上,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物於實施 假扣押程序後,既已交付執行,即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假扣 押執行程序即已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 3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即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一: ┌────────┬───┬───┬────────┐ │ 物品名稱 │單 位│數 量│ 價格(新臺幣)│ ├────────┼───┼───┼────────┤ │天車含電路設備 │ 組 │ 1 │ 100,000元 │ │(不含軌道)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 位│數 量│ 價格(新臺幣)│ ├──┼────────┼───┼───┼────────┤ │ 1 │污泥板框壓縮機 │ 臺 │ 1 │ 180,000元 │ │ │(含隔膜幫浦) │ │ │ │ ├──┼────────┼───┼───┼────────┤ │ 2 │蒸氣鍋爐(E002)│ 臺 │ 1 │ 100,000元 │ ├──┼────────┼───┼───┼────────┤ │ 3 │空污處理塔設備 │ 套 │ 1 │ 400,000元 │ │ │(洗滌塔、風車、│ │ │ │ │ │控制箱、幫浦*2)│ │ │ │ │ │A001 │ │ │ │ ├──┼────────┼───┼───┼────────┤ │ 4 │蒸汽鍋爐(E003) │ 臺 │ 1 │ 10,000元 │ ├──┼────────┼───┼───┼────────┤ │ 5 │空污處理設備(洗│ 套 │ 1 │ 400,000元 │ │ │滌塔、風車、控制│ │ │ │ │ │箱)A002 │ │ │ │ ├──┼────────┼───┼───┼────────┤ │ 6 │廢水沉澱槽 │ 個 │ 1 │ 30,000元 │ ├──┼────────┼───┼───┼────────┤ │ 7 │廢水快混慢混槽 │ 個 │ 1 │ 30,000元 │ ├──┼────────┼───┼───┼────────┤ │ 8 │污泥濃縮槽 │ 個 │ 1 │ 30,000元 │ ├──┼────────┼───┼───┼────────┤ │ 9 │液鹼儲存槽 │ 個 │ 1 │ 80,000元 │ │ │(FRP) │ │ │ │ ├──┼────────┼───┼───┼────────┤ │  │砂濾塔 │ 個 │ 1 │ 20,000元 │ ├──┼────────┼───┼───┼────────┤ │  │廢水總控制箱 │ 個 │ 1 │ 35,000元 │ ├──┼────────┼───┼───┼────────┤ │  │白鐵滾筒 │ 個 │ 6 │ 90,000元 │ │ │(二連式) │ │ │ │ ├──┼────────┼───┼───┼────────┤ │  │白鐵滾筒 │ 個 │ 3 │ 30,000元 │ │ │(單連式) │ │ │ │ ├──┼────────┼───┼───┼────────┤ │  │堆高機TOYOTA25 │ 臺 │ 2 │ 300,000元 │ │ │7.75KG/CM │ │ │ │ ├──┼────────┼───┼───┼────────┤ │  │車輛(三菱) │ 臺 │ 1 │ 400,000元 │ │ │230-S6 │ │ │ │ ├──┼────────┼───┼───┼────────┤ │  │環保設備共4 個水│ 組 │ 1 │ 40,000元 │ │ │槽 │ │ │ │ ├──┼────────┼───┼───┼────────┤ │  │橢圓天車及電子設│ 組 │ 12 │ 180,000元 │ │ │備(不含軌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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