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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劉若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劉金塔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若穎於劉金塔對林建宏、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 押(含執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聲請強制執行時,為相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劉金塔於民國105年8月18日10時25分許,步 行經臺中市○○路之行人穿越道時,遭林建宏駕駛東南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小貨車撞擊,致劉金塔受有創傷性蜘蛛網 膜下出血、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於同日在衛生福利 部臺中醫院接受緊急開顱手術急救後,至今仍呈現昏迷意識 不清之狀態,並需依賴呼吸器維生,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 務。劉金塔無法定代理人,亦未曾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而聲請人為劉金塔之女兒,為代劉金塔向林建宏及東南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且避免劉金塔之損害日後難以受償,有 對林建宏與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押之必要,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為劉金塔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 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中市○○○○○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衛生福利部臺中 醫院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診斷 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足堪信為真實。依照上揭佛教慈濟醫療 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05年10月14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 欄所載:劉金塔因外傷性硬腦膜出血,於105年8月18日在臺 中醫院接受緊急開顱手術治療,術後因呼吸器依賴狀態,於 105年9月13日轉至本院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於105年10月 3日轉普通病房,於105年10月7日出院,因病情因素評估意 識不清楚,無行為能力,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長期24小時 照護,可認其已無訴訟能力;又劉金塔係00年0月00日出生 ,為成年人,迄今尚未受監護宣告,故無法定代理人,業據 聲請人陳明在卷。聲請人為劉金塔之女兒,有戶籍謄本為證 ,並陳明劉金塔有對林建宏、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 扣押(含執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聲請強制執行之 必要,因此聲請法院選任聲請人為劉金塔之特別代理人,本 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上開規定,且由聲請人為其父劉金 塔之特別代理人亦屬適當,故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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