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劉若穎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劉金塔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若穎於劉金塔對林建宏、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假扣
押(含執行)、提起民事
損害賠償訴訟、聲請
強制執行時,為
相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劉金塔於民國105年8月18日10時25分許,步
行經臺中市○○路之行人穿越道時,遭林建宏駕駛東南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小貨車撞擊,致劉金塔受有創傷性蜘蛛網
膜下出血、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於同日在衛生福利
部臺中醫院接受緊急開顱手術急救後,至今仍呈現昏迷意識
不清之狀態,並需依賴呼吸器維生,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
務。劉金塔無
法定代理人,亦未曾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而聲請人為劉金塔之女兒,為代劉金塔向林建宏及東南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求償,且避免劉金塔之損害日後難以受償,有
對林建宏與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押之必要,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為劉金塔
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
按無
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者,其親屬或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
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
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臺中市○○○○○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衛生福利部臺中
醫院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診斷
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足
堪信為真實。依照
上揭佛教慈濟醫療
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05年10月14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
欄
所載:劉金塔因外傷性硬腦膜出血,於105年8月18日在臺
中醫院接受緊急開顱手術治療,術後因呼吸器依賴狀態,於
105年9月13日轉至本院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於105年10月
3日轉普通病房,於105年10月7日出院,因病情因素評估意
識不清楚,無
行為能力,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長期24小時
照護,可認其已無訴訟能力;又劉金塔係00年0月00日出生
,為成年人,
迄今尚未受
監護宣告,故無法定代理人,業據
聲請人陳明在卷。聲請人為劉金塔之女兒,有戶籍謄本為證
,並陳明劉金塔有對林建宏、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
扣押(含執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聲請強制執行之
必要,因此聲請法院選任聲請人為劉金塔之特別代理人,本
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
上開規定,且由聲請人為其父劉金
塔之特別代理人亦屬
適當,故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