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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瑞達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26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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