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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吳芬郁 被   告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榮金 被   告 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秀娟 被   告 吳松煌 被   告 王瑞年 被   告 陳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萬3728元【依據原告所主 張之土地所有權受到妨害,而原告所有之系爭161地號土地之公 告現值計算該土地之價值,另起訴狀第二頁已載明】,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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