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吳芬郁
被 告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林榮金
被 告 德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陳秀娟
被 告 吳松煌
被 告 王瑞年
被 告 陳景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萬3728元【依據原告所主
張之土地
所有權受到妨害,而原告所有之
系爭161地號土地之公
告現值計算該土地之價值,另
起訴狀第二頁已載明】,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