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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被   告 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長彥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照華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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