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赫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文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昆生發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