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詹其霖
訴訟
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5,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170元。又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故本件僅先行徵收3,0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