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林慧玲
訴訟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文勲、桓鎧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6,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