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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勲、桓鎧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6,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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