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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3,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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