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鄉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錦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3,16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8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