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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陳柏昇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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