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陳柏昇
兼
法定
代理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