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永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式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廣三甲天廈
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2088 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