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一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武山
被 告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9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