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鋐耀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聰明
被 告 陳三元即詠荃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