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鍚徽
被 告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31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