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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郁榮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鏡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391萬 33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 萬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萬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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