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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江選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萬7049元【詳見本院105年7月27日訊問筆錄所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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