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江選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萬7049元【詳見本院105年7月27日
訊問筆錄所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