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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鄭辰科 訴訟代理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安綜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25,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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