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三源行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正昌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 萬1,6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
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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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本件
不得抗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