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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建瑩企業社即宋國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1,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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