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洪緯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姵玲、永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42,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