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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融旺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日升昌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6226 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201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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