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融旺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元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日升昌營造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6226 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201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