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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泓新環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鴻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3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14,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57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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