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張莉蓁
訴訟
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宏林能量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60,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