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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林振祚 上列原告對被告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08,2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80,940元至  原告之退休金專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即589,169 元(計算式:508,229 +  80,940=589,169 )。 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適用對象僅限於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倘非屬該等訴訟類型,即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部分為預告期間30日之工資計51,2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  額為500 元(計算式:1,000 ×1/2 =500 );另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退休金456,979 元及被告應提繳80,940元至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合計537,919 元,此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  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雖主張  退休金之法律上性質屬於工資之一種,此部分應有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所謂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2 條  第3 款);所謂「退休金」,則為勞工自退休之日起,按工作  年資得向雇主請求之給付(勞動基準法第55條),兩者之給付  性質迥然不同,原告主張退休金屬於工資之一種,應有誤會,  自不足採。據上,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340 元(  即5,840 +500 =6,340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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