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張正龍即鼎瓏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志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1,5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