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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施順能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0,99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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