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希次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景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臻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3,5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