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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岩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添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被   告 陳美玲即金興切銷刀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萬0256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11萬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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