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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李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成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6,809元,及 自民國10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提繳8,280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個人帳戶。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即1,075,089元【 計算式:1,066,809元+8,280元=1,075,089】,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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