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李國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成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
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6,809元,及
自民國10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提繳8,280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個人帳戶。故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即1,075,089元【
計算式:1,066,809元+8,280元=1,075,089】,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