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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長俊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仁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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