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長俊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俊仁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