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玖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平岡五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